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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
来源: 作者: 日期:2021年04月29日 08:36 点击次数:

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
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   第一条  为贯彻从严治校方针,严肃考勤纪律,强化内部管理,改进工作作风,确保校(院)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,依据相关规定,结合校(院)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    第二条  本细则适用于我校(院)在编在岗教职工请假考勤和日常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党务、行政管理部门和图书馆、信息技术部的工作人员及教研部门(含学术交流部)的秘书实行坐班制,进行逐日考勤。专职教师和专职编辑实行弹性坐班制,每周三、五下午为坐班时间,需进行考勤,其余时间除按照教学、科研计划完成教研活动并参加全校(院)和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、集体活动外,可自行安排。

第二章  请销假规定

    第四条 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,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,具体假种包括: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探亲假、产假及陪产假、丧假等。

    (一)病假。教职工因疾病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,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,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,经有关领导审定后,方可病休。

    病休一周以内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批;一周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的,由分管校(院)长审批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一个月以上的,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相关病历档案,由常务副校(院)长审批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请病假在3个月以上者,须每3个月出具1次定点医院证明。

    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,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,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。对于既无指定医院证明,又未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而擅自病休的,按旷工处理。

    (二)事假。教职工确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,可以申请事假。无极特殊理由,教职工事假一般不能连续超过15天以上。

    请假3天以内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批;凡请事假3天以上的(不含3),本人应书面申请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并报分管校(院)领导批准后,送组织人事处备案。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等原因未能填写请假申请表的,可先通过电话口头请示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校(院)领导进行请假,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。

    部门负责人离开市区必须提前向分管校(院)领导请假,事假7天以上(含7天)必须报常务副校(院)长审批。

   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,按旷工处理。假期满未归且未及时提出续假的,超出天数视为旷工。

    (三)婚假。教职工申请结婚假,本人应书面申请,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,按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给予婚假15天(婚假在寒、暑假期内的,不单独给假)。

    (四)产假及护理假。按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,女教职工产假180天、男教职工陪产假15天(产假及陪产假在寒、暑假期内,不单独给假)。休假前本人应递交书面申请,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()丧葬假。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按有关规定给予一至三天丧葬假,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请假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,部门领导同意后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(六)探亲假。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、暑假期内。如假期天数不足探亲假天数,可由部门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补足。教职工工作时间内探亲,须由本人书面申请,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组织人事处审批。在寒、暑假外,因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并超过规定天数者,应与事假等同处理。探亲假的条件标准按国务院《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执行。

    第五条  以上请假考勤均实行销假制度,休假期满后(三天内)须到组织人事处销假。

第三章  考勤管理

    第六条  教职工坐班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或无故缺勤。有关部门要严格考勤管理。

    (一)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,办公室负责校(院)领导的日常考勤工作,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考勤工作。

    (二)校委部署的全校性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。

    (三)各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的会议和集体活动,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考勤,考勤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第七条  日常考勤由各部门以书面记载为主要方式进行考勤。各部门指定1名人员担任考勤员,对本部门逐日进行考勤并如实填写《考勤簿》。

    第八条  全校性会议或活动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进行考勤。各部门考勤员在会前要做好通知,对因公出、病假、事假和因公在岗等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,会前各部门要统一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 第九条  考勤签到管理。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本人签到签名,不能在签到簿上打对号或他人替签,如发现有打对号或替签的视为无效,并按旷会处理。参加会议而没有签到的人员视情况而定,由于时间关系或特殊情况,未能按时签到的可会后补签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建立考勤档案。各部门填写《考勤簿》要一式两份,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,并附有关说明于下月5日以前,报送组织人事处一份备案保存。

第四章  考勤结果处理

    第十一条  教职工考勤管理情况和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、评优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 教职工凡出现旷工行为的,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,并视其旷工数量情况,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、目标责任奖金或进行组织处理。

    (一)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达到5天,年度考核不能定为“称职”,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,扣减目标责任奖金1/2

    (二)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达到7天,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“不称职”,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,取消目标责任奖金。

    (三)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

    (四)教师无故脱课、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全校性教职工大会或集体活动的,均按旷工处理(一次按旷工1天计算)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 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上(含一个月),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;连续病休(含住院治疗)半年以上的,不允许参加当年年度考核,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,目标责任奖金根据在岗时间按月计发。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(见附件1)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 教职工因事请假(不包括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丧假等),全年累计超过15天者,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认定为“优秀”。连续请假一个月或年度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,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,停发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,目标责任奖根据在岗时间按月计发。

    第十五条  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上、下班和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、活动时间。对于无故迟到、早退的人员,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经多次教育不改的,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外,年终考核不能定为“称职”,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,扣减目标责任奖金1/2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。考勤人员要如实填报考勤记录,并及时按规定时间上报考勤记录。

    (一)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,主要负责检查部门内的出勤情况,督促考勤员实事求是、按时上报出勤情况。对于考勤工作不认真、不负责任,不定期上报考勤情况的,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通报批评,并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。

    (二)考勤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,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,且对本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分,同时取消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。

    第十七条  对于以病假、事假等为由,虚报或瞒报长期脱岗者,或在假期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,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,扣发假期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,并给以相应的组织处分。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    第十八条 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九条  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校(院)以前颁布的考勤管理有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国家和我省再出台新的相关制度文件,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,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。


    附件1: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(节选).docx

    附件2:校(院)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.docx
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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